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公參字第 688 號
要旨
以隙地無償供鄰人種植蔬菜、甘薯,非耕地所有權之移轉
全文內容
按耕地承領人在承領耕地內,僅以隙地無償供給鄰人種植菜蔬甘薯,似不能認為有將該隙地之所有權移轉與鄰人之意,而應認為係屬使用借貸性質(民法第四六四條參照) ,亦即難謂為違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因之似亦不受臺灣省耕者有其田地放領地地價提前繳付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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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隙地無償供鄰人種植蔬菜、甘薯,非耕地所有權之移轉
按耕地承領人在承領耕地內,僅以隙地無償供給鄰人種植菜蔬甘薯,似不能認為有將該隙地之所有權移轉與鄰人之意,而應認為係屬使用借貸性質(民法第四六四條參照) ,亦即難謂為違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因之似亦不受臺灣省耕者有其田地放領地地價提前繳付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