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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公參字第 6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以隙地無償供鄰人種植蔬菜、甘薯,非耕地所有權之移轉

全文內容

按耕地承領人在承領耕地內,僅以隙地無償供給鄰人種植菜蔬甘薯,似不能認為有將該隙地之所有權移轉與鄰人之意,而應認為係屬使用借貸性質(民法第四六四條參照) ,亦即難謂為違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因之似亦不受臺灣省耕者有其田地放領地地價提前繳付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公參字第 6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以隙地無償供鄰人種植蔬菜、甘薯,非耕地所有權之移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