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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令民字第 4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辦法人設立登記,應依民法關於法人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為三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經國民政府公佈之法律,社會部依該條例制定公佈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以及依該規程第十條所訂規章而組織之福利委員會,姑毋論在實質上具備民法上公益法人中之財團法人之設立要件與否,惟上開條例並無「職工福利委員會為法人」之明文,則依法人登記規則向法院為設立登記之申請者,仍難排除民法關於法人 (民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一款及第三款) 規定之適用。本件台北市○○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即以該委員會組織簡章,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辦理法人登記,該院拒不受理,似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令民字第 4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1 月 26 日發布,要旨:職工福利委員會申辦法人設立登記,應依民法關於法人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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