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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參字第 1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對於未繳納之加征短估金,不得逕為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

查所得稅法第一○八條規定加征之短估金,如納稅義務人逾期或抗不繳納時,同法既無移送法院為強制執行之明文,即難謂已合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要件,此外不合於同條他款所定之執行名義,揆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五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 (下略) 」,是則將此項短估金移請法院執行,於法似嫌無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函參字第 1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1 月 08 日發布,要旨:對於未繳納之加征短估金,不得逕為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