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參字第 163 號
要旨
對於未繳納之加征短估金,不得逕為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
查所得稅法第一○八條規定加征之短估金,如納稅義務人逾期或抗不繳納時,同法既無移送法院為強制執行之明文,即難謂已合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要件,此外不合於同條他款所定之執行名義,揆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五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 (下略) 」,是則將此項短估金移請法院執行,於法似嫌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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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未繳納之加征短估金,不得逕為強制執行
查所得稅法第一○八條規定加征之短估金,如納稅義務人逾期或抗不繳納時,同法既無移送法院為強制執行之明文,即難謂已合於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要件,此外不合於同條他款所定之執行名義,揆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五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 (下略) 」,是則將此項短估金移請法院執行,於法似嫌無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