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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台函參字第 342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47 年 06 月 20 日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552 頁

要旨

票據法關於期日或期間之計算方法,應依民法一般計算之通則為之

全文內容

關於期日及期間之計算方法,民法為適用便利起見,特規定一般計算之通則,凡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或期間,除另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應依民法第一二○條至一二四條之規定 (民法第一一九條) 。查票據法關於期日或期間之計算方法,並無特別規定,且觀於該法 (舊) 第六十五條關於匯票到期日之計算,與民法所採之方法相同,因此本件所詢支票發行滿一年之起止日期,似應依照民法第一二○條第二項、第一二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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