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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函參字第 4661 號
要旨
本條例對現役軍人家屬所定優待,於家屬之資格在實質上並無特別限制
全文內容
一 查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可享受減價優待,揆其立法意旨在優待現役軍人家屬,從而凡現役軍人之家屬自可享受該條例減價優待之權利,觀乎該條例其他有關各條對現役軍人家屬所定優待,而於家屬之資格在實質上並無特別限制之情形自明。至該條雖明定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價優待,亦僅係程序上之申請手續而已,要不能以程序性質之規定否定軍人家屬之實質權利。是以凡現役軍人家屬依照規定領有軍眷補給證者,固憑軍眷補給證辦理申請手續,其未領軍眷補給證者,在程序究應如何辦理申請一節,該條末段明定授權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另定辦法,自可於該辦法補充規定其申請程序,惟其享受優待之家屬範圍,似應與一般領有軍眷補給證者相同,以求一致而資公允。
二 關於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其範圍固為廣泛,惟涉及優待之各該義務,依法均有經常主管機關,且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對每項優待事項多專條明定,特定機關另定辦法予以實施,是有關優待之業務權責,均已分別明定,且必要時亦可由該條例第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隨時會商有關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