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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1)台函參字第 6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1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本法所稱公務員之含義

全文內容

查所得稅法第一○一條第四項所稱「公務員」一詞之含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七號解釋,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似應包括公務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及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1)台函參字第 6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1 年 02 月 15 日發布,要旨:本法所稱公務員之含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