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25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加征短估金非為罰鍰

全文內容

查罰鍰係屬行政上之秩序罰,應由行政官署或法院依法科處之。舊所有稅法第一○八依規定加征之短估金,尚未得遽認為罰鍰,似無該法第一一四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函民字第 25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加征短估金非為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