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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函民字第 2531 號
要旨
加征短估金非為罰鍰
全文內容
查罰鍰係屬行政上之秩序罰,應由行政官署或法院依法科處之。舊所有稅法第一○八依規定加征之短估金,尚未得遽認為罰鍰,似無該法第一一四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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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征短估金非為罰鍰
查罰鍰係屬行政上之秩序罰,應由行政官署或法院依法科處之。舊所有稅法第一○八依規定加征之短估金,尚未得遽認為罰鍰,似無該法第一一四條之適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