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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函參字第 29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須投資人確有特殊需要購買或租用為工業用地區域以外之私有農地時,始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必要

全文內容

查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核發,係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而來,限於投資人確有特殊需要購買或租用為工業用地區域以外之私有農地時,始有適用該條例發給工業用地證明者之必要。至同條例施行細則有關各條當亦不能逾越母法規定之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函參字第 29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6 月 03 日發布,要旨:須投資人確有特殊需要購買或租用為工業用地區域以外之私有農地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