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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66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日據時代辦理士如與專利代理人之資格相當,准予登記為專利代理人

全文內容

查本件甲所稱其於日據時期取得辦理士資格,並繼續執行業務有年之事實,如果非虛,而所謂辦理士如又與我國專利法所定之專利代理人之資格相當,自可承認其已取得之資格,准予登記為專利代理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函民字第 66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11 月 08 日發布,要旨:日據時代辦理士如與專利代理人之資格相當,准予登記為專利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