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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決字第 38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違章建築經查封後,警察機關仍得依法予以拆除

全文內容

按違章建築仍得為財產權之標的,債權人自可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所有違章建築,而法院查封後即有禁止他人處分該建築之效力。惟違章建築經警察機關依法認定應予拆除時,仍非不得予以拆除,但應由該管縣市攻府先行函請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再由警察機關執行拆除。本件債務人陳○錦所有座落台北市北安路五○三號房屋,如確屬應予拆除之違章建築,似應依上開程序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函民決字第 38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違章建築經查封後,警察機關仍得依法予以拆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