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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決字第 64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所定一年之期間,非消滅時效期間,無時效中斷之適用

全文內容

查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一○八條規定:「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一年,逾期無效,並不得轉讓」。此項期間為一般法定有效期間,而非消滅時效期間,自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時效中斷之適用,故應於該證明書之有效期間屆期時,失其效力。本件利台公司所添附之工業用地證明書,雖因訴訟延誤期限,仍應以該證明書之有效期間屆滿時,失其效力。惟該公司既在所購土地上建廠完成,其為申請該項工業用地之移轉登記,似可依法重新申請補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函民決字第 64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10 月 13 日發布,要旨:所定一年之期間,非消滅時效期間,無時效中斷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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