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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函民決字第 7911 號
要旨
強制管理之管理人僅取得該財產之管理權
全文內容
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及一百零三條所定之強制管理,其目的在以管理中之財產收益清償債務,其命付管理之財產所有權仍屬債務人,管理人僅取得該財產之管理權。本件大埔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法院裁定將該公司之糖廠命付強制管理,選任債權人臺灣第一商業銀行及段盛振會計師為管理人,並經該公司董事長出具同意書同意將該糖廠供管理人開工使用,則該管理人已取得該糖廠之管理權,得管理使用該廠房屋及機器以供生產,似無疑義,此項管理權之取得,並不影響該公司之主體名義,似無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