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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8788 號
要旨
執行法院拍賣耕地時,關於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行注意要點
全文內容
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防止農地細分,現有之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部分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變更部分得為分割。」茲提示執行法院拍賣耕地時應注意之要點如左:
一 耕地執行拍賣時,每宗耕地,不得由兩人以上共同承受。
二 共有耕地應有部分之拍賣,每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得由兩人以上共同承受,但數承受人中僅一人非共有人,其餘均屬原共有人或全部均屬原共有人者,得不受限制。
三 債務人一人所有之一宗耕地,不得拍賣其中一部分,致為兩人以上所共有。
四 共有耕地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拍賣其中一部分時,僅得由他共有人承受。
五 前四項規定,執行法院應在拍賣公告內載明,以杜爭執。
六 共有耕地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拍賣時,執行法院應事先通知他共有人。七 每宗耕地一部分已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該變更部分,執行法院應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後實施拍賣,其投標應買人之人數不受限制。八 每宗耕地原由數人劃區分別承租耕作者,既非承租該宗耕地之全部,當無優先承買權,惟執行法院於每次拍賣時應事先通知承租人 (或現耕人) 通知書內並應註明不能優先承買之事由,俾可促使其能參加投標應買,以減紛爭。
九 法院出納室於拍賣前收受投標人繳納保證金時,如發現數人共同投標承買一宗耕地者,應詳予解說。
一○ 本部前頒耕地強制執行應行注意要點之規定並應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