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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秘台廳一字第 02671 號
要旨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案件,於「財產案件處理法」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仍維持現行移罰方式辦理
全文內容
關於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案件,似可在擬議中之「財務案件處理法」中作更明確規定。在該法完成立法程序前,暫仍維持現行移罰方式辦理。即違反條文相同、罰鍰金額倍數相同及均已預繳罰鍰保證金可供抵繳並住所均不詳者,得以一百件合併列冊移罰。如違反條文不同,罰鍰金額倍數有異或未預繳保證金,或住所並非均須公示送達者,為裁定及執行上方便,仍以一戶為一件移罰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