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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秘台廳一字第 0267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9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案件,於「財產案件處理法」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仍維持現行移罰方式辦理

全文內容

關於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案件,似可在擬議中之「財務案件處理法」中作更明確規定。在該法完成立法程序前,暫仍維持現行移罰方式辦理。即違反條文相同、罰鍰金額倍數相同及均已預繳罰鍰保證金可供抵繳並住所均不詳者,得以一百件合併列冊移罰。如違反條文不同,罰鍰金額倍數有異或未預繳保證金,或住所並非均須公示送達者,為裁定及執行上方便,仍以一戶為一件移罰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9)秘台廳一字第 0267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9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案件,於「財產案件處理法」未完成立法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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