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院台廳(一)字第 05631 號
要旨
依財稅法規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保全之金額或價額為標準計算執行費
全文內容
稅捐稽征機關依財稅法規聲請假扣押執行,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保全之金額或價額為計算標準繳納,不因嗣後欠稅人循行政救濟結果,其核定應繳金額才於原聲請保全金額而受影響。惟嗣後本案執行徵收執行費時,得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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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稅法規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保全之金額或價額為標準計算執行費
稅捐稽征機關依財稅法規聲請假扣押執行,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保全之金額或價額為計算標準繳納,不因嗣後欠稅人循行政救濟結果,其核定應繳金額才於原聲請保全金額而受影響。惟嗣後本案執行徵收執行費時,得予扣除。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