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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院台廳(一)字第 056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依財稅法規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保全之金額或價額為標準計算執行費

全文內容

稅捐稽征機關依財稅法規聲請假扣押執行,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保全之金額或價額為計算標準繳納,不因嗣後欠稅人循行政救濟結果,其核定應繳金額才於原聲請保全金額而受影響。惟嗣後本案執行徵收執行費時,得予扣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院台廳(一)字第 056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要旨:依財稅法規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