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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院台廳一字第 045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在公證處以外處所辦理公證事務之條件

全文內容

各地方法院公證人於辦理有關法律行為之公證、認證事務時,以有事實需要,非實際體驗無法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者為限,始得前往現場體驗,以免增加當事人勞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院台廳一字第 045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8 月 05 日發布,要旨:在公證處以外處所辦理公證事務之條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