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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院台廳一字第 046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認證書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文字如有增刪或塗改,應於認證書末尾或欄外記明增刪字數

全文內容

關於認證書內數欄空白,未以墨線填充部分:依公證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認證書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該院柒拾年度認字第貳肆肆陸號認證書「已得第三人許可或同意者其證明」及「有通譯見證人或證人到場其事由」二欄,均未以墨線填充,尚有未合。

關於認證書文字增、刪、塗改,應記明增刪字數部分:依公證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認證書文字如有增、刪或塗改,應於認證書末尾或欄外記明增刪字數,該院柒拾年度認字第貳肆肆陸號認證書「認證之事由及依據法律」、「作成證書之日期及處所」二欄,及柒拾年度認字第貳肆參肆號認證書,「作成證書之日期及處所」一欄,文字有塗改,未於訒證書末尾或欄外記明塗改字數,亦屬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院台廳一字第 046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認證書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文字如有增刪或塗改,應於認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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