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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秘台廳(一)字第 06646 號
要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既為財團法人,自應獨立於創設該財團法人之公司,嗣後公司繼續存在與否,均與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存立無關
全文內容
職工福利委員會既為財團法人,自應獨立於創設該財團法人之公司,嗣後公司繼續存在與否,均與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存立無關。惟財團法人瑞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章規定公司經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提撥與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福利委員會妥議辦法,分別發給原有職工,自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