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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秘台廳(一)字第 066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既為財團法人,自應獨立於創設該財團法人之公司,嗣後公司繼續存在與否,均與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存立無關

全文內容

職工福利委員會既為財團法人,自應獨立於創設該財團法人之公司,嗣後公司繼續存在與否,均與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存立無關。惟財團法人瑞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章規定公司經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提撥與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由職工雙方推派代表會同福利委員會妥議辦法,分別發給原有職工,自為法所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秘台廳(一)字第 066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12 月 28 日發布,要旨:職工福利委員會既為財團法人,自應獨立於創設該財團法人之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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