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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院台廳一字第 01372 號
要旨
沙國國民與外國人間之婚姻未經沙國駐外使領館核准者,勿予以公證
全文內容
據本院秘書長案陳外交部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外 (72) 條二字第一四六四號函稱:「准沙烏地阿拉伯駐華大使館上 (七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函節略,略以依照沙烏地阿拉伯王國之法令,沙國國民非經其駐外使領館之核准,不得與外國人在沙國領域外結婚。因此,請求我國有關機關,對沙國國民與任何外國人之婚姻未經該大使核准者,勿予公證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