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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院台廳一字第 013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沙國國民與外國人間之婚姻未經沙國駐外使領館核准者,勿予以公證

全文內容

據本院秘書長案陳外交部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外 (72) 條二字第一四六四號函稱:「准沙烏地阿拉伯駐華大使館上 (七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函節略,略以依照沙烏地阿拉伯王國之法令,沙國國民非經其駐外使領館之核准,不得與外國人在沙國領域外結婚。因此,請求我國有關機關,對沙國國民與任何外國人之婚姻未經該大使核准者,勿予公證等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院台廳一字第 013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1 月 28 日發布,要旨:沙國國民與外國人間之婚姻未經沙國駐外使領館核准者,勿予以公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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