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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06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依工業團體法組織之工業團體所為之和解,僅發生民法上和解之效力

全文內容

關於來函所稱破產法中之「商會」目前已與實際不符,建議予以修正一事,留供將來修正破產法之參考。至依工業團體法組織之工業團體,受理生產事業清償債務所為之和解,應僅對和解內容同意之債權人及債務人間發生民法上和解之效力,尚不發生破產法有關商會和解規定之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秘台廳(一)字第 006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依工業團體法組織之工業團體所為之和解,僅發生民法上和解之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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