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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院台廳二字第 03410 號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行政院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感化教育是否包括因叛亂罪裁定之感化教育,所持法律上之見解

主旨

轉知行政院關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感化教育是否包括因叛亂罪裁定之感化教育,所持法律上之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呈國防部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73) 度廣字第二四五三號令副本辦理。

二 前令副本略稱:「依行政院七十三、六、十四台七十三法字第九四九三號函釋示:查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施之感化教育,參照本院四十年十月二日台四十法字第五二六九號致臺灣省政府代電意旨,係屬保安處分之一種,應有保安處分執行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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