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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院台廳二字第 04408 號
要旨
國防部對於士兵因案判處緩刑後,應即回復原役所持法律上之見解
主旨
轉知國防部對於士兵因案判處緩刑後,應即回復原役所持法律上之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國防部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73) 度廣字第三二七九號令副本辦理。
二 前令副本略以:『按「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業經本部於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以 (73) 淦湜字第○八一九號令修訂發布,士兵因案羈押逾三個月後,經判處緩刑而撤銷羈押者,依該服役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即回復原役,而復有現役軍人身分,不因未依回役作業規定辦理回役,有所影響。本部七十二年七月二日 (72) 度廣字第二四八三號令及七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73) 度廣字第○五五八號令釋意旨因法規修正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