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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院台廳二字第 044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國防部對於士兵因案判處緩刑後,應即回復原役所持法律上之見解

主旨

轉知國防部對於士兵因案判處緩刑後,應即回復原役所持法律上之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國防部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73) 度廣字第三二七九號令副本辦理。

二 前令副本略以:『按「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業經本部於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以 (73) 淦湜字第○八一九號令修訂發布,士兵因案羈押逾三個月後,經判處緩刑而撤銷羈押者,依該服役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即回復原役,而復有現役軍人身分,不因未依回役作業規定辦理回役,有所影響。本部七十二年七月二日 (72) 度廣字第二四八三號令及七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73) 度廣字第○五五八號令釋意旨因法規修正應予變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院台廳二字第 044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國防部對於士兵因案判處緩刑後,應即回復原役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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