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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秘台廳(一)字第 01219 號
要旨
關於單身亡故榮民遺留不動產,依法聲請變賣,除經法院核准外,應否並經法院核准價格
全文內容
一 查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後段所明定。惟如繼承開始,繼承人有無不明,且不能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則應由法院裁定指定之。依同條第二項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結果,該指定遺產管理人,自亦應受法院之監督,其管理行為依法應經親屬會議同意者,自應由法院代親屬會議處理,方能貫徹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立法旨趣。
二 貴會代管單身亡故榮民所遺留不動產,既係由於貴會依法定程序聲請法院指定為其遺產管理人,茲貴會公開標售上開不動產,及定其標售價格,揆諸前揭說明,似應報請該管法院核備,以符規定。至於標售不動產之細節,亦可洽請該管法院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