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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一字第 039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公證人拒絕公證,應依法付與書面理由

全文內容

一 查公證法第一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一條,均不能解決公證事件管轄問題,法律既無明文,在理論上自可由行為地或私權事實發生地之法院管轄,地方法院公證處不得隨意拒絕受理。

二 按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公證人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理由時,應付與理由書,公證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由此可知,公換人拒絕公證之尺度,應以有正當理由者為限,如拒絕公證,應依法付與書面理由,使當事人得依公證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之異議程序,獲得救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院台廳一字第 039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7 月 04 日發布,要旨:公證人拒絕公證,應依法付與書面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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