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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二字第 021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最高法院因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新增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該院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刑庭會議決議 (一) 經重加檢討之決定事項一則

主旨

轉知最高法院因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新增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該院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刑庭會議決議 (一) 經重加檢討之決定事項一則,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三月七日 (74) 台文字第○一四三號函辦理。

二 該院七十四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近修正,其新增第十三條之一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已於七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公布,同年月二十日施行。此一新增規定,性質上係屬立法之解釋,本院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一) 關於意圖供犯罪之用而持有同條例第十條 (可供軍用) 之槍砲者,應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處斷之決議,應不再援用。又上揭新增之規定,既係立法之解釋而非法律變更,當不發生刑法第二條比較適用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院台廳二字第 021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3 月 10 日發布,要旨:最高法院因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新增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該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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