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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二字第 02190 號
要旨
最高法院因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新增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該院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刑庭會議決議 (一) 經重加檢討之決定事項一則
主旨
轉知最高法院因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新增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該院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刑庭會議決議 (一) 經重加檢討之決定事項一則,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三月七日 (74) 台文字第○一四三號函辦理。
二 該院七十四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近修正,其新增第十三條之一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已於七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公布,同年月二十日施行。此一新增規定,性質上係屬立法之解釋,本院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七十三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一) 關於意圖供犯罪之用而持有同條例第十條 (可供軍用) 之槍砲者,應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處斷之決議,應不再援用。又上揭新增之規定,既係立法之解釋而非法律變更,當不發生刑法第二條比較適用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