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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2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土地經查封後不影響查封上該土地地上權人讓與其地上權之權利

全文內容

查封係禁上償務人就查封物為移轉、設定負擔或有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並不妨礙第三人於查封前就查封物取得之權利。從而查封前就查封之土地有地上權之第三人,於該土地經查封後,仍得依民法第八百卅八條之規定,將地上權讓與他人,至受讓人取得地上權後,可否申請建築,應由主管機關自行認定。請查照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秘台廳一字第 012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4 月 30 日發布,要旨:土地經查封後不影響查封上該土地地上權人讓與其地上權之權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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