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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7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經查封之土地被徵收後,徵收機關將補償款解繳執行法院或對被徵收人為附條件之提存後,函請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

全文內容

按土地之公用徵收,性質上屬原始取得,於補償地價款及其他補償費給完竣後,原存於被徵收土地上之權利應歸於消滅,其權利登記自亦應予除去,惟仍須循法定之程序辦理。若被徵收土地於辦理徵收前業經法院實施查封者,其主辦徵收機關,如已依貴部七十四年二月六日台內地字第二七九五九一號函示,比照土地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將補償款解繳執行法院或對被徵收人為附條件之提存後,則原對被徵收土地所為查封之效力,即轉換為對該項補償款之執行。主辦徵收機關自可函洽法院塗銷被徵收土地之查封登記,法院自亦相應配合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秘台廳一字第 017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10 月 08 日發布,要旨:經查封之土地被徵收後,徵收機關將補償款解繳執行法院或對被徵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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