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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院台廳一字第 042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第一則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應記載裁定確定之日期第二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收養調解,仍應依法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全文內容

一 按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甚明。足見認可收養之裁定,係以國家司法機關之權力,積極介入當事人之私法行為,以保護被收養人及其本生父母或其他利害相關人之利益,維護人倫秩序,增進社會福祉,非僅消極審核、確認當事人收養契約之成立而已,應屬具有形成性質之非訟事件裁定。故此項裁定為收養之成立及生效要件,收養應於認可之裁定確定時成立、生效。換言之,被收養人應於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時,取得養子女之身份。法院書記官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二條付與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時,應於證明書上記載裁定確定之日期,以便辦理收養登記時,有所依循。

二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之收養調解,乃當事人於該調解程序就成立收養關係之協議,嗣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僅審查其調解書是否合法 (同條例第二十二條參照) ,調解內容在形式有無與法令牴觸 (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參照) ,而不兼及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事由。故縱經核定,亦不改其為當事人就收養關係係成立合意之性質,相當於當事人簽訂收養子女之書面契約,仍應依法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院台廳一字第 042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應記載裁定確定之日期 第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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