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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院台廳(一)字第 059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係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可比照民事事件之規定經兩造合意而不予錄音

全文內容

關於民事一造辯論事件、死亡宣告事件、除權判決事件暨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得不待被告陳○逕行判決之刑事案件,仍應依照本院修訂之「法院使用錄音輔助民、刑事記錄實施要點」實施錄音。至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係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可比照民事事件之規定經兩造合意而不予錄音。

註:八十一年三月七日修正之法庭錄音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於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時,應予錄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院台廳(一)字第 059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10 月 12 日發布,要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係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可比照民事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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