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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6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本條第一項與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不同

全文內容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係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來函所稱如主旨遺款處理疑義一節,應就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確有繼承人而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等之不同情形,適用上揭各不同之規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法為繼承人之搜索或遺產之管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秘台廳(一)字第 016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本條第一項與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不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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