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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2120 號
要旨
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可否准許,應由受理之地方法院登記處依法就具體情事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名稱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之一。又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貴部來函所稱如主旨之財團法人擬變更其名稱一節,請依上揭規定暨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至於其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可否准許,應由受理之地方法院登記處依有關法規就該事件具體情事認定之,本院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