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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院台廳一字第 041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兼代公證人職務之條件

全文內容

按公證人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無其他公證人代理時,由院長指定推事兼代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荐任書記官梁○○,雖曾經本院依公證法第二條第一規規定,遴任為公證人,惟梁員因故請准免予調任,該調任為公證人之派令已繳回註銷在案。故依上揭規定,梁員尚不得兼代公證人職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院台廳一字第 041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5 月 31 日發布,要旨:兼代公證人職務之條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