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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院台廳一字第 042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認證費用之徵收標準

全文內容

依國防部前揭函知,該部辦理眷村重建,眷戶皆須填具申請書至地方法院辦理認證,惟自辦理以來,發現各地方法院受理認證之手續及收取費用,並不一致,引起眷戶疑惑,並形成作業困擾等情。按關於請求認證之程序,公證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暨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人聲請就私證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應徵費之規定,減半徵收費用,公證法第六十一條亦定有明文,該條所謂「依作成公證書所應徵費之規定」,係指除同法第五十條至第六十條有特別規定外,依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一千元 (銀元、下同) 以下者,徵收費用十元;逾一千元者,每千元加收一元;不滿千元者,亦按千元計算而言;又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於計算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準用之 (公證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參照) 。嗣後各地方法院公證人就認證事件,應按各事件之具體內容,確實依上揭有關規定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認證及核定其應徵費用數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院台廳一字第 042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認證費用之徵收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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