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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院台廳一字第 07578 號
要旨
政府發行之短期無記名公債,不包括公司債在內
全文內容
按所謂政府發行之公債,係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所發行之公債而言,諸如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省 (市) 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或台北市自來水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等等所發行之公債皆屬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營事業 (參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所發行之公司債,則係以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下等規定為其依據,依上揭各有關規定,公債與公司債發行之主體,法律要件暨法律效果等均有不同。準此, 貴院來函所稱投標須知內既明定為「政府發行之短期無記名公債」,自不包括公司債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