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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21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第一則外國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仍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以外其餘各款之限制第二則外國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仍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以外其餘各款之限制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按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五條與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五條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時,均採行負面表列方式,即分別將原規定華僑及外國人之投資範圍修正,分為禁止類與限制類事業,予以規範,其禁止或限制僑外人投資之立法意旨,在保護國家公益。貴 部來函所稱,經核准之僑外投資事業,其以聯合出資成立公司之方式投資者,如擬轉投資時,雖其公司係依照我國公司法之規定核准設立,屬於國內法人之一種,然其若利用轉投資者為手段,以公司名義轉投資於上開條例第五條所定禁止僑外人投資之事業,亦即行政院依該等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業別,不啻以迂迴曲折之方法達到規避法律禁止或限制之目的,似與立法意旨有悖。

又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農地。二、林地。三、漁地。四、牧地。五、狩獵地。六、鹽地。七、礦地。八、水源地。九、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旨在避免影響國計民生與國防安全。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礦地之限制,並未將上開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以外各款排除在外,似不能因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除本條例規定者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同類事業受同等待遇」,而認定亦得不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以外其餘各款之限制。至於外人投資事業,如係以成立公司方式為之,並依我國公司法之規定,核准設立,其公司在法律上雖為國內法人之一種,但其實際仍為外國人所投資之事業,應否受土地法第十七條之限制,宜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斟酌決定之。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按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五條與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五條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時,均採行負面表列方式,即分別將原規定華僑及外國人之投資範圍修正,分為禁止類與限制類事業,予以規範,其禁止或限制僑外人投資之立法意旨,在保護國家公益。貴 部來函所稱,經核准之僑外投資事業,其以聯合出資成立公司之方式投資者,如擬轉投資時,雖其公司係依照我國公司法之規定核准設立,屬於國內法人之一種,然其若利用轉投資者為手段,以公司名義轉投資於上開條例第五條所定禁止僑外人投資之事業,亦即行政院依該等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業別,不啻以迂迴曲折之方法達到規避法律禁止或限制之目的,似與立法意旨有悖。

又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農地。二、林地。三、漁地。四、牧地。五、狩獵地。六、鹽地。七、礦地。八、水源地。九、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旨在避免影響國計民生與國防安全。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礦地之限制,並未將上開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以外各款排除在外,似不能因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除本條例規定者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同類事業受同等待遇」,而認定亦得不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以外其餘各款之限制。至外人投資事業,如係以成立公司方式為之,並依我國公司法之規定,核准設立,其公司在法律上雖為國內法人之一種,但其實際仍為外國人所投資之事業,應否受土地法第十七條之限制,宜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斟酌決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秘台廳(一)字第 021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11 月 09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外國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仍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以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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