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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院台廳一字第 06398 號
要旨
第一則辦理涉外公證結婚事件,應注意之事項第二則公證人必要時得訊問請求人之事項
全文內容
一 按外籍人士在臺結婚,不論其對象為我國人民或其他外籍人士,皆屬涉外事件,依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如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二 又依公證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公證人辦理公證結婚。法院公證處於辦理外籍人士請求公證結婚時,其婚姻除須符合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尚應注意及公證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等規定;如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公證人應拒絕其請求 (公證法第十三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等規定參照) 。如遇逾期居、停留之外籍人士,請求與國人或合法居留之其他外籍人士公證結婚時,尤宜訊明該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結婚之真意 (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參照),或告知他造當事人,該逾期居、停留之外籍人士有依法被限令出境或強制出境 (外國人入出境及居留停留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參照) ,致無法履行同居義務之可能,以確保當事人間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