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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院台廳一字第 07047 號
要旨
認證私證書之方法
全文內容
一 按公證人認證私證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證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證書內記明其事由,公證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當事人為本國人時,其簽名固應以中國文字書寫,惟如該私證書係以外國文字作成,當係為提供外國人或外國單位使用,故宜附以該外國文字之拼音,俾其得悉該私證書係由何人作成。
二 又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私證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如私證書所載內容未據提出證明文件而無從查考者,應依上揭規定予以記明或加載「僅認證蓋章、簽名屬實,至其內容之真偽,不在認證範圍之內」等語。 (本院77、05、03 (77) 院台廳一字第○三四○七號函參照) ,俾免不必要之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