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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秘台廳一字第 02277 號
要旨
大陸地區繼承人提出臺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以為繼承臺灣地區被繼承人遺產之依據,稅捐機關應予受理核課遺產稅
全文內容
查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財產,華僑或大陸地區人民檢具文件申報遺產稅,應如何核課乙案,貴部所擬:申報人如提出臺灣地區法院確定判決以為繼承臺灣地區被繼承人遺產之依據者,稅捐機關予以受理核課,於法尚無不合。至其餘事件,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布實施前,申報人提出大陸地區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若貴屬機關不予受理,而該被繼承人又無遺產管理人者,究應否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之規定,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以核課遺產稅部分,尚非不得依具體案情斟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