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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一字第 01757 號
要旨
外國人請求公證結婚,應提出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全文內容
前項來函說明略以:「依照本部文件證明作業規定,凡申請驗證之文件,若係在我國領域以外作成,應由當事人先送我駐當地館處驗證後,本部始受理覆驗。惟邇來迭有婚期已近之外籍人士持未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書至本部要求驗證,以辦理公證結婚之情事,據多數當事人告稱,渠等曾先至地方法院查詢有關公證結婚之手續,僅獲知應備經本部驗證之單身證明書,答詢人員並未說明該單身證明在送經本部認證之前,應先經駐外館處驗證。故當本部櫃檯人員告以無法受理其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時,彼等常認為係本部有意刁難,或認為我政府機關間缺乏聯繫,此種情形因有損我政府機關對外形象,且可能使當事人無法如期完成結婚儀式,而影響其權益,爰建議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