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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一字第 05265 號
要旨
公證書記載日期、字號及其他數目,應用大寫數字
全文內容
現行公證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公、認證書記載年、月、日、字號及其他數目,應用大寫數字,此乃強行規定,在該條未修正之前,自不得任意以阿拉伯數字取代之,惟上開應用大寫數字部分,依其防止變造之立法本旨,係專指公證事項之本文而言。至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來函提及當事人反應該條項規定已不合現實需要乙節,將留供司法院公證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