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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00801 號
要旨
債務人在無權占有之土地上建屋,嗣該房屋經法院拍賣不能認拍定人已取得該土地之地上權
全文內容
按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固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但若係在無權占有之土地上建造房屋,其後房屋出賣與他人時,即不能謂土地所有人已知他人在其所有土地上蓋有房屋,而於該房屋拍賣時未有所主張,即認為已容忍地上建物之存在而默許拍定人繼續使用其土地,最高法院著有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及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號判例可循。來函所示案例,係執行債務人在無權占有之土地上建造房屋,嗣該房屋經法院拍賣。按諸上開判例意旨,尚不能認土地所有人已默許拍定人繼續使用其土地,更不能認拍定人已取得該土地之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