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一字第 11136 號
要旨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未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該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全文內容
一 按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收養子女違反上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同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四項亦有明文規定,違反上開應得同意之規定,民法雖未設有類於撤銷收養之規定,但收養與終止收養,同為身份關係之行為,前開撤銷收養之規定在違法終止收養自應類推適用,故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終止收養,未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者,該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二 本件吳○玲係已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其養父吳○榮及生母何○華 (何○華與吳○玲之生父王○齊離婚後與吳○榮結婚,後又離婚) ,以吳○玲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同意吳○玲與何○欽、楊○娥訂立之收養契約,表面上似僅有一收養契約,惟實際上應包含二個契約,一個為吳○榮與吳○玲之終止收養契約,一個為何○欽、楊○娥與吳○玲之收養契約,依前開民法規定,無論終止收養或收養契約,均應得吳○玲之生父母王○齊、何○華之同意,其未得父母同意所訂之終止收養契約及終止契約,其生父母均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三 本件何○欽、楊○娥收養吳○玲事件,既經法院裁定認定,在未經法院廢棄原認可之裁定或另案判決撤銷收養前,仍有其形式上之確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