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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廳民三字第 05390 號
要旨
職工福利委員會經登記為財團法人,其人格即獨立於創設之公司或事業單位之外,嗣後事業單位縱經解散,該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經主管機關依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解散外,並不隨之當然解散
全文內容
按職工福利委員會經登記為財團法人,即取得獨立之法人人格,應獨立於創設該財團法人之公司或其他事業單位之外,嗣後事業單位縱經解散,亦與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存立無關。來文所述事業單位解散,除職工福利委員會亦經主管機關依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解散,應依同法第四十四條但書定其剩餘財產之歸屬外,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不隨之當然解散,尚不生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之問題。其次,登記為財團法人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僅有組織章程 (未提出捐助章程) ,適否為財團法人登記一節,事涉具體個案與事實,應屬該管地方法院登記處事後宜否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法人之設立許可,則屬各該縣市主管機關權責,非本院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