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積欠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之勞工保險費補助款,得否以民事訴訟程序求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主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積欠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之勞工保險費補助款,得否以民事訴訟程序求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二年七月六日台八十二勞保一字第三三三六五號函。 二 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條),被保險之勞工為強制保險,其保險費除由被保險人勞工負擔小部分外,其餘係由僱主及政府負擔。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三、四款關於省 (市) 政府應負擔保險費補助款之規定,不僅涉及社會安全之公共利益維護,且其權利義務主體為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及省 (市) 政府,又均為政府機關,應認此項保險費補助款之負擔,乃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義務,此由上述保險費補助款之撥付方法,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而未如其他由被保險人或僱主負擔之保險費之繳納,一併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且明定未繳納時,得予訴追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互相參照以觀,尤為顯然,故保險人請求省 (市) 政府撥付保險費補助款,係非屬私法上之權利,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