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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三字第 09117 號
要旨
政治團體未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政黨者,經法人登記後,如轉換為政黨,亦須符合同法所定政黨法人登記之條件,始生法人名稱及章程應否變更登記之問題
全文內容
按公益社團法人之解散及清算,必具有法定之特別事由始得為之,此觀民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甚明。來文所提政治團體如辦妥法人登記,轉換為政黨後,應否解散、清算再申辦政黨法人登記乙節,自應視該法人是否具有上開法定之特別事由以為斷。惟政治團體未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政黨者 (同法第四十四條) ,經法人登記後,如轉換為政黨,亦須符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所定政黨法人登記之條件,始生法人名稱及章程應否變更登記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