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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三字第 091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政治團體未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政黨者,經法人登記後,如轉換為政黨,亦須符合同法所定政黨法人登記之條件,始生法人名稱及章程應否變更登記之問題

全文內容

按公益社團法人之解散及清算,必具有法定之特別事由始得為之,此觀民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甚明。來文所提政治團體如辦妥法人登記,轉換為政黨後,應否解散、清算再申辦政黨法人登記乙節,自應視該法人是否具有上開法定之特別事由以為斷。惟政治團體未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政黨者 (同法第四十四條) ,經法人登記後,如轉換為政黨,亦須符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所定政黨法人登記之條件,始生法人名稱及章程應否變更登記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秘台廳民三字第 091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政治團體未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為政黨者,經法人登記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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