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三字第 218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父母將子女送育幼院委託監護後死亡,如無民法第一○九三、一○九四條所定之監護人時,宜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

全文內容

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固規定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任安置之機構,在保護安置兒童之範圍內,代行原親權人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惟該法係於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且該條僅於緊急安置之情形始有適用。來文所提之事例,蔣氏院童既由乃父於七十六年及七十七年間分送育幼院委託監護,自與上開緊急安置得代行監護權之規定不同,倘後死之父未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以遺囑指定監護人者,自難因其父死亡即認該育幼院為其監護人。似此情形,如無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定之監護人時,宜由利害關係人逕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指定,始稱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秘台廳民三字第 218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父母將子女送育幼院委託監護後死亡,如無民法第一○九三、一○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