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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刑二字第 15789 號
要旨
所謂「蛇頭」係指安排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至大陸以外地區之人而言,苟將「蛇頭」納入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列流氓行為之一予以規範,應無不宜
全文內容
一 所謂「蛇頭」係指安排大陸人民偷渡至大陸以外地區之人而言,如大陸人民大量偷渡來臺,對國內社會秩序與治安之維護,足以構成嚴重之破壞,苟將「蛇頭」納入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列流氓行為之一予以規範,可使執法者有明確之依據,應無不宜。本院試擬之具體條文為:「安排大量或不特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社會治安者。」二 於檢肅流氓條例未修正前,「蛇頭」行為得否論為現行條例第二條第五款之流氓行為,宜依具體情形分別認定;如就個案審酌,認已符合該款之要件,自得依上開條例之相關規定,移送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