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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院台廳民一字第 122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對居住國外之收養人應如何進行訪視,應由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決定,不宜由司法院函外交部囑託駐外機構辦理

全文內容

按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謂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六條規定係指內政部或省 (市) 社會處 (局) 或縣 (市) 政府而言,應受訪視之收養人如居住於國外,依前開條項規定法院以命主管機關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事宜,至該主管機關如何對居住國外之收養人進行訪視,應由該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斟酌決定。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轉請本院函外交部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委託日本兒童福利機構對收養人進行訪視,似有不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院台廳民一字第 122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8 月 08 日發布,要旨:對居住國外之收養人應如何進行訪視,應由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本於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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