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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院台廳民二字第 00085 號
要旨
各法院可斟酌情形要求投標人憑保證金收據或充當保證金之票據,索用投標書用紙
全文內容
參照本院七十六年九月五日修訂公布之「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四之 (十二) 規定:「投標書... ,應分別放置於法院服務處,由投標人自行向各該處索用」。倘為防範非投標人濫行索取或一投標人無限制索取多份,各法院可斟酌形情,要求投標人應憑其繳納保證金之收據或充當保證金之票據,持以索用投標書用紙。至於為撙節投標書用紙經費,改由法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照式印製投標書用紙,售與投標人使用之構想不宜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