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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院台廳民三字第 06460 號
要旨
收養妻與其前夫所生子女或收養兄弟姐妹之子女,仍應對收養人進行訪視
全文內容
按法院認可兒童收養事件,應考慮兒童之最佳利益。決定兒童之最佳利益時,應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之紀錄。滿七歲之兒童被收養、兒童之意願應受尊重。法院為認可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或命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之身分資料,此為新修正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四項特為保障兒童福利所明定。故各法院受理是類事件,為考慮兒童之最佳利益,自應切實依照該法有關特別保護兒童之規定辦理,不因收養人與被收養兒童間有首揭親屬關係而有不同。